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恢16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程向辉,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男,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观景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豫0191民初21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21)豫0191执2276号,于2021年3月20日终结执行,于2021年4月14日恢复执行。在首执阶段,本院依据(2021)豫0191执2276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8503.4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