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8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31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并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611执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