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8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31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并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611执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