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2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男,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淇水大道观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豫0191民初21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3日受理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河南海玉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91执22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对案件恢复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