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闯、河南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民终18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闯,男,回族,1989年7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龙成香榭里花园18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75403998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3月15日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鼓楼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9)豫0211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其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河南恒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路璐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