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宏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11民初2656号
原告:***,女,汉族,1960年5月14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宏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17335853B。
住所地:开封市水稻乡回回寨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宏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薛新卷诉被告河南宏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宏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宏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