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2民初1928号
原告:***,女,193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城关北开发区。身份证号码4102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身份证号码4102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女,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身份证号码4102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男,199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身份证号码4102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宏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水稻乡回回寨村南(市金龙预制构件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17335853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许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身份证号码4102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许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宏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共同承担。
审 判 长 杨冻化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常远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