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民初850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劳动路与南环路交叉口东北角742号六层综合办公楼301、302、3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追加):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长线与新东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运输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原告***诉被告河***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