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玮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关堤村民委员会、河南鸿玮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民终4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亲属,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第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关堤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洪门镇关堤村。
法定代表人:任国正。
第三人(原审被告):河南鸿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振中路南头师大嘉苑西门向南第三间门面房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新乡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二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9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足额上诉费用。上诉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予以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