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环境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邓州市光靓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3执保439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邓州市光靓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邓州市光靓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23民初462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申请人河南环境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R5792N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