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西峡县明远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3民初4569号
原告:西峡县明远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葛营老砖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395585436P。
法定代表人:韩广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哲,系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宗泽,经理。
原告西峡县明远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西峡县明远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同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明远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峡县明远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西峡县明远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饶江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元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