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3169号
原告: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09754920XQ,住所地:西峡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宗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勉,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4055098U,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
负责人:刘冰,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7月27日,原告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9元,由原告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菀纯
书记员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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