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先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3545号原告: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西峡县产业聚集区创业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09754920XQ。法定代表人:刘宗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龙,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110519393,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先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通溪路1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687865413T。法定代表人:方振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先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以双方已私下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先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先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5元,由原告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肖新征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桂青翔书记员魏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