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执恢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产业聚集区创业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09754920XQ。 被执行人:***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肖北路1号楼龙岩学院清华***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310707247K。 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民再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3404893元。因被执行人***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2022年5月13日、2022年 29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 特纳环境产品有限公司的40%股权正在评估处置中。 四、通过线下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荆 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有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2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 费令;并于2022年9月9对被执行人***荆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人若自行不能搜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404893元,已执行到位0***3404893 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对被执行人股权进行冻结评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