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何贵章与***、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6民初1092号
原告:***,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延河,荥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锋,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铝城劳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贵章诉被告***、被告河南环碧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郑州铝城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何贵章变更其诉讼请求,主张上述三被告向其赔偿共计73491.62元。原告何贵章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贵章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其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贵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元(原告何贵章已预交1900元,多余部分予以退还),由原告何贵章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