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与付国栋、河南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22民初2670号
原告:***,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文峰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河南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姬红线蒋村水厂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098461285F。
法定代表人:张志林,职务:经理。
原告**和与被告***、河南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和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申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