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2民初514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26日出生,住安阳县。
被告:河南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姬红线蒋村水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098461285F。
法定代表人:张志林,职务:经理。
原告**和与被告***、河南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