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阳县水冶镇高喻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522民初2489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安阳县水冶镇高喻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高喻村。社会信用代码54410522ME2096721Q。
法定代表人:冯亮,高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文林,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姬红线蒋村水厂院内。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098461285F。
法定代表人:张志林,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阳县水冶镇高喻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喻村委会)、第三人河南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洹立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高喻村委会委托代理人胡文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洹立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被告高喻村委会给付原告工程款109525.62元及利息,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30日,被告高喻村委会与第三人洹立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洹立建设公司承包建设高喻村的饮水管网及污水管网工程。合同签订后,洹立建设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原告***进行实际建设施工。2018年10月29日,原告施工完毕,并进行了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2019年7月10日,高喻村委会委托河南四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咨询公司)对原告施工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审核,审定造价金额为259525.62元。高喻村委会已经给付原告工程款15万元,下欠原告工程款109525.62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高喻村委会至今未给付原告下欠的工程款109525.62元。为此,原告只有起诉,要求被告高喻村委会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09525.62元及利息。
被告高喻村委会辩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当事人为高喻村委会和洹立建设公司,原告***不是合同当事人,原告无权起诉高喻村委会。本案工程在2021年环保部门检查时,发现工程施工存在重大差错,污水管网的排水系统应并入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但实际却并入了雨水管网,环保部门要求立即整改。2021年4月,高喻村委会对污水管网排水系统进行了改造工程,支出工程改造费用34500元。该费用系洹立建设公司错误施工造成,应由洹立建设公司负担。本案工程是安阳市殷都区政府要求建设,统一立项,工程费用均由殷都区政府拨付。截止目前,殷都区政府资金仍然没有拨付到位,高喻村委会又没有其他资金来源,因此,高喻村委会没有能力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第三人洹立建设公司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5日,被告高喻村委会召开招标会议,对高喻村饮水管网及污水管网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第三人洹立建设公司以投标报价323857.77元的工程造价中标。2018年9月30日,原告***代表洹立建设公司与高喻村委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由被告高喻村委会将高喻村饮水管网及污水管网工程承包给洹立建设公司建设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内容;2、合同工期为30天,从2018年10月1日起开工至2018年11月1日止竣工;3、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4、签约合同价为固定单价人民币323857.77元;5、合同文件构成有: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6、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7、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当天,洹立建设公司又与***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书,由洹立建设公司将承包高喻村饮水管网及污水管网工程承包给***(项目负责人)具体建设施工,工程承包内容与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一致,双方还签订有质量管理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开始组织人员施工。2018年10月29日,原告施工完毕,经高喻村委会组织竣工验收,原告施工完成的高喻村饮水管网及污水管网工程已全部完工,符合验收条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19年7月10日,经高喻村委会委托四方咨询公司对原告承包建设的高喻村饮水管网及污水管网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评估,审定工程造价金额为259525.62元。从2018年9月30日至2021年2月10日,被告高喻村委会共计给付原告工程款15万元,下欠原告工程款109525.62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水冶镇高喻村饮水管网及污水管网工程中标通知书一份、财政投资评审资料报送承诺书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洹立建设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责任书一份、质量管理协议书一份、安全生产协议书一份、工程量清单表一份、工程量签证单三份、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一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高喻村委会委托四方咨询公司对原告承包建设的高喻村饮水管网及污水管网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评估作出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一份、工程款收入清单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证实。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高喻村委会通过招标,将高喻村饮水管网及污水管网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洹立建设公司建设施工,洹立建设公司又将该工程承包给***具体建设施工。***作为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施工内容,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限内完成了施工,经被告高喻村委会组织竣工验收,该工程已经全部按照合同规定的施工内容完成建设施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高喻村委会又委托四方咨询公司对原告承包建设的高喻村饮水管网及污水管网工程造价进行了审核评估,审定工程造价金额为259525.62元。除被告已经给付原告工程款15万元外,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109525.6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理应给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工程款欠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对承包工程施工存在重大差错,将污水管网的排水系统并入了雨水管网的排水系统,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称其是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施工内容和范围施工,而且有监理单位监督施工过程,工程完工后经过验收合格,根本不存在将污水管网排水系统并入雨水管网排水系统。现在工程已经使用三年多,早已超过工程保质期,被告对其上述主张没有证据证实,对被告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所称在2021年对高喻村污水管网的改造工程与原告的施工没有关系,被告要求原告承担污水管网改造工程费用345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县水冶镇高喻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09525.6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被告高喻村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呼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