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筑实业有限公司

鹤壁市昌泰物贸有限公司、河南汇筑实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执1986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昌泰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村。 法定代表人:王自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汇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北段科创中心二楼217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鹤壁市昌泰物贸有限公司与河南汇筑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611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汇筑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鹤壁市昌泰物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304.115371万元(截至2014年9月12日止),被告河南汇筑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6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鹤壁市昌泰物资有限公司度被告***的抵押物(房产证号:11××93)进行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有限受偿权。因河南汇筑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鹤壁市昌泰物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被执行人***有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新天地科贸有限公司综合楼3-5层西第3户(房产证号:10××83)、鹤壁市淇滨区新天地科贸有限公司综合楼1-2层西第8户(房产证号:10××82)、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福源小区4-05商业楼(房产证号:11××93)的房产,上述房产由我院另案首次查封,目前正处于拍卖期间,本案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汇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昌泰物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