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26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五龙镇淇滨大道15号。
被执行人: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暂无证件号码,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创业大厦E座6楼。
法定代表人:刘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非诉执行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002执26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李翰哲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谢 强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26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五龙镇淇滨大道15号。
被执行人: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暂无证件号码,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创业大厦E座6楼。
法定代表人:刘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非诉执行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002执26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李翰哲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谢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