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财保122号
申请人:河南鑫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
法定代表人:高彬彬。
委托代理人:刘希勇、秦春燕(实习),河南咸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彦苹。
申请人河南鑫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新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分理处(账号:25×××42)的银行存款2885836元。申请人河南鑫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保函为其诉前保全进行担保,该保函单号为:1065119192020005600。嗣后,新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分理处(账号:25×××42)的银行存款288583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鑫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于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卫素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成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