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726民初1098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4年3月25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9月3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淇滨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1690571272T。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延津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延津县县后街一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6005554635Q。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原告*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津县教育体育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某某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河南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津县教育体育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