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24民初329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4日生,住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地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50873694M。
法定代表人:***,女,汉族,1980年4月6日生。
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
被告:**发,男,汉族,1969年1月1日生,住商城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生,住商城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金地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