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524执保339号
申请人: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79869721W。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通中心*幢***室。
法人代表:汪美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华,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金地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50873694M。
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楼)。
法人代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地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人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金地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524民初24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浙江久安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地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96.06元,此外,暂无足额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商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4民初2451号民事裁定书因余款尚未保全完毕而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淑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