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324号
申请人:轩志军,男,汉族,1970年6月3日生
被申请人:河南金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社会,男,1977年9月12日生
原告轩志军诉被告河南金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70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轩志军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轩志军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