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337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15幢1-803。
法定代表人:王社会。
委托代理人:赵晨光,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经济开发区忠义路7号(原2号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治康。
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311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6日、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28日共计提起四轮网络查控,2021年9月14日提起一轮人行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支付宝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未实际控制金额。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到期前联系本院进行续冻。
2.2021年7月21日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阳经济开发区的土地,暂无法处置。
3.2021年9月24日在洛阳市车管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C×××××、豫C×××××机动车两辆,暂无法处置。
三、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7月1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洛阳市经济开发区进行调查,未找到公司负责人,询问附近群众得知,被执行人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困难,无可执行财产,该调查结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和措施。
五、因被执行人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本院在2021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限制消费令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在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列入失信名单强制措施,失信决定书以邮寄方式送达。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9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3751362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0311执33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审判员  贾潇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