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6216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社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没有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