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23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东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天地湾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钱东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泉,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洛阳市涧**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1-803div>
法定代表人:王社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旗杨,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社会,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殿廷,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再审申请人郑州东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社会、原审被告王殿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12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1年5月20日郑州东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泉,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旗杨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州东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焦新慧
审判员 秦世飞
审判员 赵艳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碧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