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6100号
原告***,男,1970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包伟铭,河南益唐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15幢1-803。
法定代表人:王社会。
被告王社会,男,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羽中,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经济开发区忠义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治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社会、洛阳市世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进行审理后,本院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始终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董曾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