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华厦建筑有限公司

邢台华厦建筑有限公司、邢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647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华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北小汪村与黄河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邢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大道2316。
法定代表人:于志英。
邢台华厦建筑有限公司申请邢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台华厦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剑骊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