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91执907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科达东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5号王鼎国际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赵彭喜,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东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北环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王有成。
本院在执行河南科达东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冠县东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198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2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一、2018年12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一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无财产;2019年1月2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二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无财产。二、已履行0元。三、2018年12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四、2019年1月29日,本院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本息168211元、违约金170000元、受理费3216.5元、执行费5021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1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