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达东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科达东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某某能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民初2675号
原告:河南科达东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5号王鼎国际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7856557。
法定代表人:赵彭喜,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垚,系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大道南段2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1503967A。
法定代表人:李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中电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W-6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M3PD7C。
法定代表人:孙永州,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888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92736752K。
法定代表人:李海瑜,系公司经理。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遵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坪工业园区电商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669907686。
法定代表人:颜传宝,系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科达东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遵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电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科达东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科达东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各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科达东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948.00元,减半收取计66474.00元,由河南科达东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乐乐
审 判 员  陈 卓
人民陪审员  胡 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申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