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翎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蓝翎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执222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院********。
法定代表人:李红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庆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2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河南**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屋面防水工程款1589750元及利息,履约保证金75000元及利息,雨棚防水工程款4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295元,缴纳执行费196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172004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95元,执行费19600元等额的财产;或冻结、扣划、提取其所有的,等额的银行存款及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史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