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03民初34号
原告:河南**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670085189W。
法定代表人:李红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鼓楼街鼓楼商厦****码:91330300145042965C。
法定代表人:沈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国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