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翎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蓝翎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10472号
原告:河南**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院**********。
法定代表人:李红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鼓楼街鼓楼商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沈路。
原告河南**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5元,由原告河南**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 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金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