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翎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蓝翎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7执908号
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7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04840元、诉讼费332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河南**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环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5109元予以扣划,其中案款172620元,执行费2489元,该案款172620元已兑付申请人,执行费2489元已缴纳。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7执90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8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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