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02民初4968号
原告:河南龙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工业路与朝阳路交叉口万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汪新,总经理。
被告:北京领信锐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经理。
原告河南龙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领信锐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龙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龙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岩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