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民防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民防建设有限公司与秦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2民初3903号
原告:河南省民防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原告河南省民防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民防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长春
审判员*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