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民防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民防建设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民初3949号
原告:河南省民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赊店镇香山路西段盛世嘉苑12号楼3单元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33344G。
法定代表人:徐春欣,任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旭,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阳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方城县二郎庙镇望花湖水库怡景水岸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74409576XC
法定代表人:杨晓,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山,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民防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民防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民防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麻俊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