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执2750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企业地址:方城县二郎庙镇望花湖水库。
被执行人:河南民防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企业地址:社旗县赊店镇香山路。
关于南阳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民房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豫13民终1821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2021年12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21)豫民申7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上述民事案件的再审结果对本案的执行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宜进一步采取执行处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322执27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刘人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