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闽兴建设有限公司

虞城县千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闽兴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2972号
原告:虞城县千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李老家乡陈店村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5TQPM78。
法定代表人:赵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家,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闽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新郑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055478XQ。
法定代表人:黄多福,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锦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创新路海亚香樟园1A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X0LH0D。
法定代表人:许晓锋,职务总经理。
原告虞城县千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闽兴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锦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虞城县千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城县千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