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83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冯伟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理博,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回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回族,住孟州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豫0883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4109.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32542.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