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83执37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中沟村铁路分局**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949014746。
法定代表人:冯伟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理博,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南庄镇桑坡村,组织机构代码:74252307-0。
法定代表人:白本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白本东,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回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回族,住孟州市。
河南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白本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883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1、限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河南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89229.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白本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25296元,由河南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493元,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白本东、***承担21803元。因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白本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白本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白本东、***报告财产后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白本东、***名下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白本东、***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白本东、***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白本东、***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白本东、***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通过短信与申请执行人河南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白本东、***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白本东、***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河南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白本东、***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911032.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白本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白本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白本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白本东、***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河南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白本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