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孟州市盛亚皮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83民初760号
原告河南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中沟村铁路分局4号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9490147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州市盛亚皮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南庄镇桑坡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742523070G。
法定代表人白本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本案后,原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被告对原告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手续提出异议,故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原魁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