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芮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芮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02执异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芮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路北60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3225583J。
法定代表人李晓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襄城县黄洋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63776P。
法定代表人唐嘉辉,董事长。
第三人李秀芝,女,汉族,1976年8月23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第三人周耀兵,女,汉族,1970年9月27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芮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李秀芝、周耀兵系被执行人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且开办时李秀芝应缴纳注册资金605万元,实缴纳注册资金330万元,未缴纳注册资金275万元,周耀兵应缴纳注册资金495万元,实缴纳注册资金270万元,未缴纳注册资金22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李秀芝、周耀兵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秀芝、周耀兵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河南芮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李秀芝、周耀兵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芮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债务606500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红
审判员 武国立
审判员 袁淑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崔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