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民终4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胜阳设备防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老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号宾,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号宾,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滑县新区滑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侯德安,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铮,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胜阳设备防护有限公司、韩号宾因与被上诉人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4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胜阳设备防护有限公司、韩号宾于2017年9月30日以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胜阳设备防护有限公司、韩号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胜阳设备防护有限公司、韩号宾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上诉人河南胜阳设备防护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智永梅
审判员 赵中友
审判员 李慧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柴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