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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胜阳设备防护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河南胜阳设备防护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02民初3193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
负责人:祁熙,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月娇,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胜阳设备防护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韩号宾。
被告:韩号宾,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诉被告河南胜阳设备防护有限公司、韩号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艳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