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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胜阳设备防护有限公司

河南胜阳设备防护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东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准民初字第01389号
原告:河南胜阳设备防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大三路与四号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韩号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振林,内蒙古兰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殿轩,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福建省东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雪峰华侨经济开发区5幢1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竞强、赖文婷,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蒙泰不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准格尔旗大路镇房子摊村。
法定代表人:管春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褚良辉、那日苏,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胜阳防护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东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蒙泰不连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胜阳设备防护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胜阳设备防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胜阳设备防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73元(原告已预交7637元),减半收取7637元,由原告河南胜阳设备防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满达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