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81民初1678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河南省宝雅城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宝雅城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宝雅城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