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雅城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东阿县某某人民政府、河南省宝雅城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执1519号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郭亮,镇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宝雅城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杨艳,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梦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宝雅城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民终16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主动履行42319.5元,履行完判决书载明的义务。2022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东阿县***人民政府和被执行人河南省宝雅城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524执15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明
审判员 郭 伟
审判员 杨成宝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