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雅城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宝雅城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财保208号 申请人:***,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宝雅城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北郭乡府前路东段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宝雅城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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